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谁说是染料惹的祸,染料配方竟可作为出资获益?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7-02-09  来源:绍兴晚报、印染学习与交流、布工厂、针织工业  浏览次数:1420
       染料配方可以作为出资获益吗?大家想知道这个问题,我们把视线对焦绍兴。看看这里发生的一件关于染料生产合作方面的法律事件。说句实话,也算是“都是染料惹的祸”!
       案情回放
       2012年杨某与张某合伙生产某种染料,专供给某印染公司使用,2014年张某退出合伙,但由于该种染料配方为张某提供,两人便约定,张某不能生产该种染料,作为补偿,杨某每销售一吨该种染料给原合作印染公司,需支付给张某190元作为配方使用费。
       2015年杨某因生产成本上涨,两次短信通知张某配方使用费下降各60元和30元,期间张某遂口头表示不同意,但在收到配方使用费后,没有书面表示异议。2016年11月,印染公司通知杨某,该种染料另一供销商洪某也在向其推销,且价格比杨某便宜,恰好洪某为张某好友,杨某认为该配方只有张某知道,定是张某告诉洪某,想两边获益,于是停止支付约定的补偿款。张某迟迟收不到杨某的钱款,遂在杨某工厂周边贴上“欠债还钱”等字条,双方矛盾升级。
       调解结果
       2016年12月8日,双方来到司法所要求调处本次纠纷。杨某表示自己三年来按约支付配方使用费,而张某却拿着自己的补偿款还在背后搞小动作,实在可气。张某表示,杨某单方降低补偿款,已经违背了当时的约定,现在又无端猜忌,拖欠补偿款,应该补偿自己的损失。
       了解到事情大致情况后,调解人员劝导双方,签订本协议是为了互利互赢,杨某一方如果销售不出去该种染料,张某无法获得使用费,对张某也无利。至于降低补偿款,早在一年多前就已变更,张某当时未书面提出异议,已属于默认价格变更。最终在调解人员的协调下,张某书面保证不再生产该种染料,也保证不告诉其他单位或个人该种染料配方,杨某按实际销售数量支付给张某每吨100元配方使用费。今后遇到价格下调,杨某需书面通知张某,并出具相关购销凭证,按实际下调率相应降低使用费补偿标准。
       法条延伸
       《合伙企业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合伙人可以用货币、实物、知识产权、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,也可以用劳务出资。本案中张某表面上虽退出合伙,但实际上仍以某特定染料的配方作为出资,共享杨某生产、销售的收益。同时双方约定张某不得自己生产或告知他人配方,该款也属于约定的竞业禁止规定,因此张某必须遵守相关规定,否则视为违约,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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